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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後早點上班,可以補回來。

法律解析:根據法律規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可以享受本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並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福利待遇。女職工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的,是否補休應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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