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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行使的限制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律主觀性:

對於公司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只是否認公司在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人格,以此追究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的責任,實現利益的補償;不同於公司的解散或撤銷;對於股東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責任主體應僅限於實施侵權行為的股東,而不應擴大到其他所有股東。實質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防止公司債權人交易風險的擴大,從而有效平衡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公司人格否認體現了法律以承認公司人格獨立為壹般標準,維護公司人格獨立的社會價值,確保投資者在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大膽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壹般正義或社會正義的價值取向;同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體現了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利益原則。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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