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選舉法、立法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憲法。憲法性法律壹般是指含有憲法規範的法律文件,但在形式上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有嚴格的程序。在中國,選舉法、國旗法、集會遊行示威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等都是憲法性法律。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按照自己的意誌規定什麽行為是犯罪和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對犯罪嫌疑人給予什麽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可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聯,刑法也可以分為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事件(罪名)的刑法。在中國,它也被稱為單壹刑法和附屬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