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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位是什麽意思?

通俗地說,越位就是“管了不該管的事。”是指壹個部門超越了自己的職權範圍,去管其他部門應該管的事,也就是“越權”。

行政行為的“上下越位”。即下級機關行使了上級機關的職權。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對土地權屬爭議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如果涉及到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做出相應的決定。

但壹些地方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大量鄉鎮壹級人民政府代替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壹些國土資源部門代替縣級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報》稱,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而某鎮政府未經上級同意,直接采取強制拆遷措施,從而輸掉了行政訴訟。

行政行為的“程序越位”。即行政機關在取得法定許可之前作出行政行為,然後辦理法定手續取得法定許可,俗稱“先上車後買票”。

據《法制日報》報道,某地方政府在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大量征用土地,並陸續取得13批國有土地批文。截至目前,90公頃土地未取得審批手續,引發了壹系列信訪。這種“先上車再補票”的行為,顯然是違反相關法律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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