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罰款金額按照當地實施辦法執行)。
行為處罰標準基於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壹條
行人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走路邊。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行人和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行人應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從道路右邊緣線向左1米範圍內行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元罰款:
(壹)違反交通信號,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不按規定靠路邊行走的。
溫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體實施規定存在差異。詳情請參考當地相關法規。
以上信息來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