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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神職人員的規定

教會有壹個分等級的教學體系。

(2)關於民事事項的規定

更重要的是產權和合同;婚姻家庭法是教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定有比較完整的遺囑繼承制度。

(3)關於刑事事項的規定

教會法區分壹般罪和行事罪,後者成為教會法中的犯罪。

(4)關於法院和訴訟的規定等。

教會有獨立的教會法院系統。有普通法院和特別法院。

教會法基本繼承了羅馬帝國的訴訟制度。

第三節教會法的特點和影響

壹、教會法的特點

教會法是與神學密切相關的神權法律。

(B)教會法是壹部封建法律。

教會法有壹個相當完整的體系。

第二,教會法的影響

(1)在婚姻家庭方面,教會法相關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長期制約著西方國家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

(2)在刑法上,教會法註重對犯人的靈魂感化和道德矯正,主張通過懲罰給犯人反省的機會,對近代刑法思想影響很大。

(3)在債權法中,教會禁止“重利”行為,即禁止壹切借貸收取暴利。同時,宣誓履行債務合同的人,無論該合同在世俗法律界是否有效,都必須履行。

(4)在訴訟中,教會法要求遵循良心原則,教會法庭的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這後來發展為西方的自由心證原則。

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對大陸國家刑事訴訟法的影響更為明顯。

教會法以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取代落後的訴訟證據制度,對程序法的發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5)在國際法中,教會法在解決國家間關系問題時確立的壹些原則,如戰爭等,對後世也有壹定的影響。

第三,教會法的作用

教會法是西方法律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羅馬法、日耳曼法壹起構築了中世紀歐洲的三大法律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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