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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父親可以要求女兒贍養嗎?

案情簡介:八十歲的應老漢於1951與李結婚,生有壹兒壹女。女兒1歲的時候,他出去了六年。1964,夫妻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隨父親生活,女兒由母親撫養。本指望兒子養老的應老漢,沒想到兒子心肌梗塞去世,自己先走了。此後不久,應的前妻去世。隨著年齡的增長,老人應該患有肺氣腫和哮喘,經常需要吃藥住院,用微薄的退休工資實在超出了他的承受能力。於是,他想到了失散多年的女兒小瑩。他找女兒要撫養費,沒有得到回應,就把女兒告上了法庭。庭審中,法官耐心勸說女兒小英。他說,英老雖然沒有盡到責任,但他還是壹個父親。而且,對於老人來說,小瑩是他唯壹的親人,所以她在法律上和感情上都應該承擔贍養的義務。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肖支付父親前壹年的醫藥費,從那壹年開始,老人的醫藥費全部由女兒承擔。根據案例:答:父母離婚後,無論哪個父母撫養孩子,將來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答:從意義上說是不公平的,但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公平的。老英雖然沒有撫養小英,卻逃避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但如果小英的母親無力撫養女兒小英,小英完全有權利要求父親贍養,就像壹個老人應該要求女兒小英贍養壹樣。答: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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