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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委托監護的規定

法律解析:監護人將其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稱為監護委托。監護職責能否委托他人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法律上監護目的的實現。從理論上講,監護是壹種法律上的強制制度,中心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所以原則上不應該允許委托,除非是對被監護人的教育或者照顧有必要。基於壹些現實考慮,我國司法實踐認可委托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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