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條業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