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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1,直接監管。是指政府上下級組織之間的直接監督,具體方式有多種,如下級向上級提交工作報告,上級對下級進行工作檢查等。

2.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專門監察機關實施的對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廉潔、勤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活動。

3.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國家預算和有關制度規定,獨立審查政府機關、財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資料,評價其反映的經濟業務和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並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的壹項專項活動。它是國家進行財政經濟監督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手段,是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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