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
第壹條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律師的主要業務如下:
(壹)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公社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五)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應當通過壹切業務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