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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91條規定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向勞動者支付,並支付25%的賠償金。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者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給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待遇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補發勞動保護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失去醫療待遇的,除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勞動者工傷待遇和醫療待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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