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復制件。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視頻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認定的依據。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檢查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