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女性的生育權通常被視為壹種“自主、自由、自決的權利”,不受男性權利的幹涉。但實際上,表面上看起來夫妻是平等的,但卻存在壹些有利於男性的缺陷,即夫妻之間的生育關系被視為男性暴政的“剛性”制度,夫妻之間的生育權屬於男性,而女性只是被動地接受,被賦予“居家”的地位和男性的主導權。
意見分歧的數量反映了夫妻之間有關生育權的法律混亂。首先,生育權是否由男性掌控,在國家立法中還處於混亂狀態。雖然根據《豐胸時報》最高法院的判決,婚前由男女雙方決定是否生育子女,因此男性也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但當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時,這壹權利實際上被嚴重削弱,甚至被撤銷義務,因此生育權在現實中受到嚴重損害,沒有法律保障。
此外,無論是現行立法還是社會意識,夫妻生育權的所有權主體都是女性,這使得男性容易受到侵害。但與此同時,壹些特殊情況,如強迫未婚夫妻生育的可能性,歷史上各種異端行為的發生,仍然存在壹定的封建觀念,以及不合理的男性控制和女性被動。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也構成了丈夫的生育。
最後,要實現夫妻關系的和平,就要尊重雙方的權利。不能用男權限制女性的自主權,也不能允許其中壹方擁有不可控的權利,然後就會出現各種糾紛和沖突。只有落實了雙方的婚姻權利,夫妻最終才會有合理的權利,相互尊重,促進家庭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