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名稱變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壹:
1,在同壹單位同時工作或在同壹學校同名同姓就讀;
2、與社會名人同名;
3、與聲名狼藉者同名;
二、變更申請材料名稱:
1,本人或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名稱變更和更正的原因及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