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三)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四)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7)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福利部門在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維修費用和福利。(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