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壹個非常重要的標誌就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則需要滿足更復雜的條件才能認定勞動關系。勞動用工備案的意義在於將勞動合同的內容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系統中進行登記,以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管理。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在許多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就業登記起著非常重要或唯壹的作用,即在完成登記後為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為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最後壹步。因此,如果是繳納社保,那麽這個登記非常重要。如果只是為了登記勞動合同備案,除非勞動合同需要當地社會組織蓋章才能生效,否則勞動用工備案的作用應該與簽訂勞動合同幾乎相同。換句話說,如果員工或單位因勞動合同爭議提起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或者說證據中的第壹件事,仍然是紙質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和地區集體合同對該行業和地區的當地雇主和工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