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規定,任何人被逮捕,應盡快要求警方解釋逮捕原因或逮捕理由。警司還應在48小時內盡快將被捕者立案,但犯有某些移民罪的人除外。如果警官已經指控嫌疑人並將他拘留在警察局,該警官必須在下壹次庭審時將他帶上法庭。
在48小時內,如果警官沒有法院的許可,他必須釋放嫌疑人。在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如果妳被警察非法逮捕或監禁,妳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這壹命令是法院傳喚被警方拘留的被拘留者出庭聽取拘留理由的法令。如果監督人有充分的法律理由,法院可以允許嫌疑人繼續被拘留;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立即釋放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