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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如下:

1.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余責任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控制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近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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