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爭議的對象是審查立法的合憲性。立法機關是人民意誌和利益最集中的代表,其制定的法律文件反映了人民的意誌,因此應當受到法律的監督,以保證憲法原則和規範的實施。審查制度的合憲性是人民制定的法律,其直接對象是各級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所有承擔憲法職能和權力的國家機構實施憲法的各種活動。壹種不進行立法的狀態,法定機關或負有立法義務的機關沒有進行積極的立法活動,因而難以進行憲法規定的活動。憲法訴求,如果用盡法律救濟原則仍不能使權利得到救濟,允許公民提起憲法訴訟是值得肯定的,因為壹切法律的存在都只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審查的主體是特定機關、普通法院、國家代表機關和專門國家機關。憲法制裁針對的是行使國家權力的具體形式。
法律糾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法律依據相應的法律解決的糾紛。法律糾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審查的主體通常是普通法院。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3)違反憲法的糾紛需要依據憲法進行判決。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壹切法律、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制定的直接違憲的行政法規、規定和決定,壹切構成直接違憲的行為,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責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