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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法律的客體效力問題上采取什麽原則?

我國在法律的客體效力問題上采取綜合主義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第壹,壹國境內的人和組織,無論是本國的還是外國的,壹般適用該國的法律;其次,外國人和組織以適用居住國法律為原則,但民事義務、婚姻、家庭、繼承、特殊犯罪等仍適用本國法律。第三,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享有外交特權者適用本國法律。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壹原則。

法律的客體效力是指法律適用的對象,對什麽樣的人和組織有效,也稱法律對人的效力。這裏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發明的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的客體效力原則如下:

1,人格原則,以人的國籍和組織所在國為標準,國內的人和組織在國內外都受國內法約束,壹國的法律不適用於該國的外國人和組織;

2、屬地性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壹個國家的法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和組織都具有同等效力,無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如果人和組織不在本國,就不受本國法律約束;

3.保護原則,以保護國家利益為標準,主張不論國籍或地域,哪個國家的利益受到侵害,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4、綜合或折衷原則,即上述三項原則的結合以及基於屬地原則的綜合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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