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戒毒不是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只包括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不包括自願戒毒。自願戒毒是指戒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刑事訴訟法第66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 * *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