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也可以描述為勞動爭議,通常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是,並不是每個勞動爭議案件都會被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是現實中常見的糾紛。
壹、勞動爭議與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區別?
1.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爭議的範圍不同:
(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即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
(2)勞動合同爭議是勞動爭議的壹種,是指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