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期間,為保證正式工程正常施工而必須單獨修建的單項臨時工程,如臨時碼頭、構件預制場、水上施工測量定位平臺、安全警示浮標等。
(2)臨時設施範圍外的臨時供水、供電、道路、通訊工程及施工用地場地平整所發生的費用。
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設施房屋及構築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道路、水、電、管道等臨時設施和規定範圍內的小型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建、維護、拆除或攤銷。
通常是按照規定撥付給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包幹費,即這部分費用已經包含在工程價款中。施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可以按照施工合同辦理,或者發包人未向承包人實際支付費用的,可以要求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