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逃避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