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或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是犯罪。
個人信息屬於隱私部分,任何人和組織不得泄露和傳播,否則屬於侵權行為,造成後果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擅自查詢他人信息,侵犯了個人權益,屬於侵權行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控告。
此外,針對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的嚴重後果,增加了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導致違法信息大量傳播,造成用戶信息泄露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犯罪證據滅失,嚴重阻礙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