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女性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用,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產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