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源開發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責任主體精神,遵循市場規律,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由各類市場主體配置和規範資源的合理開發,承擔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和義務。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明確企業是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主體。對資源枯竭或瀕臨枯竭的城市和國有礦業、林業企業,要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
為了改善生態環境的惡化趨勢,在保證生態系統自我調節的範圍內進行經濟發展,生態補償制度有必要限制人類活動。
生態補償制度是壹種新型的環境管理制度,以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增強和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發展為目標,針對對生態環境產生或可能產生影響的生產者、經營者、開發者和使用者,以改善和修復生態環境為主要內容,以經濟調節為手段,以法律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