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有以下風險:1。合同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合同簽訂的風險,二是合同履行控制的風險。2.經理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壹般分公司運營相對獨立,權限更高,資源更多。總部主要關註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分公司經理的監督管理,往往導致分公司經理濫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的風險。常見的風險包括:管理者泄露或出售公司客戶信息或公司經營秘密,獲取不正當利益;管理人員自營或者幫助他人經營與分支機構或者總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的;挪用分支機構的財產和資金。3.抵押擔保風險。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壹旦抵押擔保出現風險,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從根本上來說,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資產,也就意味著所有的責任最終都要由總部來承擔。4.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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