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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調整的四種情況

法律分析:對擬建項目所在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變更,稱為控規調整、控規調整、規劃調整等。土地退化和土地用途改變也是管制性調整。

“控制性規劃指標”的主要項目是容積率、高度控制、密度、綠化率和用地性質。

上述任何指令的任何調整申請都屬於調整控制範圍。現實中,規劃修改申請最多的是增加面積、增加高度、提高容積率、改變性質、調整土地用途等等。

法律依據:第三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壹)城市規劃區的範圍。

(二)開發區應控制在城市範圍內。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內城市建設用地發展規模、土地利用強度控制分區及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各類城市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與規劃。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及其保護區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的範圍: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重大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5)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目標、汙染控制和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和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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