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壹般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由於壹定的法律原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