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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在此期間,如果產權人不主動執行法院的法律,如果貸款逾期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將審理此案。但被上訴人明確提出超過執行期限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將判決不予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壹般為自上訴之日起六個月,六個月內不能完成審查批準逮捕申請的,申請人可以申請移送上級法院執行。

申請法院執行的時間也有以下獨特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180天如果申請人是行政單位、公司法人或其他組織。人民法院執行期限,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有可供執行資產的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偵查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審查逮捕;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在立案偵查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逮捕。而對資產的處分,涉及到彩票申請評估、競價(甚至壹拍兩拍),所以要走很多程序,要及時,要漫長。

另外,由於案件數量的原因,無論是審理期限還是執行期限,超過期限的情況都是常見的、常見的。執行時效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財產所有人在權力上睡覺。為防止主導權沈默,要求申請強制執行應在2年內提出。時間超過2年的,失信被執行人未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完畢的,執行法院不予適用。申請人申請,對方當事人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執行法院不予受理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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