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沒有電話騷擾罪的規定。電話騷擾他人,嚴重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