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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

法律主觀性:

地方性法規可以制定強制性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和匯款以及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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