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賬單逾期後,先判斷逾期時長,賬單到期後十日內發起的付款為正常提示付款;
2.如果票據已過期超過10天,則只能簽發逾期付款指令,逾期未滿兩年的持票人壹般可以獲得付款;
3.持票人向承兌行發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時,需要給出合理的書面說明,承兌行審核後予以兌付;
4.承兌銀行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在被拒絕付款後六個月內仍然有效;
5.票據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付款,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票據權利限制或者票據上記載事項不足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相當於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的利益。
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