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指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人身權的侵犯,可以通過調解、賠償、補償等民事手段解決。如果護士不重視患者主訴或尊嚴,引起患者不滿,就是侵權。因診療需要而限制患者的某些活動,如飲水、飲食、探視等,不屬於侵權。
(2)犯罪
犯罪是指壹切觸犯國家刑法,將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犯罪可以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或者他人的結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縱這種結果。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認為可以避免,造成不良結果。如果護士在給病人註射藥物時,因為自信不會出問題而沒有嚴格核對藥物,導致錯誤的藥物被註射到病人體內,導致病人死亡,則屬於過失犯罪。
疏忽和失職
過失是由於行為人的粗心或遺忘而導致的客觀過失行為。往往是護士工作不專心造成的,會導致兩種結果。壹是損害了患者的生命利益和健康恢復的進程;另壹種是因失職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第壹個結果構成侵權,第二個結果構成玩忽職守罪。
(四)收受禮品和賄賂
護士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額外報酬。如果他們主動向患者及家屬索要紅包等不義之財,則構成索賄、受賄罪。但患者出院時,出於對護士的感謝,自願贈送少量紀念禮品,原則上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