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文書以公告方式送達被告人,期限為公告之日起60日,期滿後可視為送達。公訴人在開庭時間不撤訴,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被告人放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對案件作出缺席判決,終結後再向缺席的被告人宣布判決,送達判決書。如果被告人的下落還不清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者被告人原居住地張貼公告,甚至可以在報紙上公布判決信息。判決生效後,被告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的,檢察機關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將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完成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