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選官法是秦朝選拔任用官員的制度。中國古代的選官制度形成較早,漫長的先秦時期是包括選官制度在內的各種制度孕育和發展的時期。先秦選官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先史時期,夏商周時期,春秋戰國時期。
整個先秦時期至少有六種選官制度:選官制度、學官制度、兵役制度、客官制度、考核制度和官制。先秦時期多渠道的選官制度成為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濫觴,對秦朝及後世的選官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中,選、薦等官方選拔方式直接發展為考察乃至科舉制度。
擴展數據:
秦始皇采納了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實行法治。秦帝國制定的法律非常詳細苛刻,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工具。秦律在秦朝大力推行鞏固中央集權的各項措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給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痛苦。
秦朝沿襲了商周時期的諸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削膝、削足、掠宮、割腰、斬首、棄城、刺死、坑死、鑿死、威脅、炒鍋、裂車、夷族。
當時的中原古人比較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結構,不具備法治基礎。秦國推崇韓非的法治,導致犯罪的人增多。面對種種酷刑,人們怨聲載道,這也是加劇秦朝滅亡的另壹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