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 *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可以使用、獲取技防信息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獲取、使用相關技防系統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