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是什麽?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解析: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訴訟活動,既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又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規定僅限於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所遭受的損失。最高法院《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規定:“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破壞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處分被害人的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或者責令退賠。人民法院可以將追繳或者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追償或者恢復原狀後無法彌補損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特別註意:對於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物造成的物質損失,犯罪分子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是否成立,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其次,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訴的行為。申請撤訴,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也就是說,當事人要撤訴,必須在判決前提交法院。如果判決已經作出,是不可能撤訴的。

  • 上一篇:民國時期的大學學費是多少?
  • 下一篇:明星如何納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