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如無特殊情況,文物行政部門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