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調整如下:
1.工作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14.84元/小時;
2.休息日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的)不得低於19.78元/小時;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不能低於29.67元/小時。
擴展數據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然而,最低工資不包括: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如曠工、事假等)未能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未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婚假、產假、護理假等假期,用人單位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參考資料: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東莞執行2018最低工資標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