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的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國家文物管理體系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壹系列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遺留在地下、內水、海洋中的壹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
構成倒賣文物罪的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缺乏故意心理不構成本罪,但必須同時具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確實既沒有營利目的,也沒有行使目的,而純粹是因為個人利益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另外,買賣不知道屬於禁止買賣的文物,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的嚴重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出售或者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擅自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
(五)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
(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占有國有文物的;(八)其他妨害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