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不會留下犯罪記錄,這是區別於刑事處罰的重要的、本質的因素。但當事人年滿16周歲,被行政部門拘留並在當地公安機關留下記錄的,五年內再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加重行政拘留處罰。行政拘留的案件記錄長期保存在公安機關,可以查詢,可能對報考公務員、特殊部門職工的當事人政審產生不利影響。
所以行政拘留壹般不會丟工作。除非某些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認為企業或組織受到影響而解雇該雇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