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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1條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在執行終結後六個月內妨礙被執行對象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請排除妨礙,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因阻撓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具體的妨害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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