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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互不侵犯原則、互不幹涉內政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為各國所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所有有效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

第壹條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和職能應依照本規約的下列規定履行。[2]

第二條法院由若幹獨立的法官組成。不論國籍,這位法官應從品德高尚的法學家中選出,這些法學家有資格在其各自國家擔任最高司法職務或被公認為國際法。

第三條1。法院應由15名法官組成,其中不得有兩名法官為同壹國家的國民。第二,就擔任法院法官而言,壹個可以看到壹個以上國家的人應被視為他通常行使民事和政治利益的國家或成員國的國民。

第四條1。法院法官應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依照下列規定,從常設仲裁法院各國家組織提出的名單中選出。二、在常設仲裁法院中,沒有聯合國會員國代表時,候選人名單應由為此目的專門任命的國家政府提出;國家組織的任命應比照適用1907年《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海牙條約》第44條規定的任命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員的條件。3.當壹個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接受了《法院規約》時,如果沒有特別協議,該國參加法院法官選舉的條件應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提議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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