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利用專業優勢保護投資者、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新證券法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解決爭議的三種機制。首先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或證券公司發生爭議時,雙方均可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普通投資者請求調解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投資者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衍生訴訟。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關於“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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