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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去檢察院了解案情嗎?

被害人有權知道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犯罪嫌疑人家屬無權向檢察院了解案情。壹般辯護律師會向法庭告知判決或相關事宜。

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屬於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和訴訟當事人,無權向公訴機關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也叫嫌疑人。指刑事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根據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嫌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沒有被發現或者身份不確定的罪犯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偵查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不在場證明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經過刑事調查後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但刑事案件家屬可以提供證據,偵查人員會按照法定程序向其調查取證。法官、檢察官和調查人員必須確保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六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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