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情復雜,法院通常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壹般來說,從起訴離婚到判決需要三到六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
[1]《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的壹方,三個月不同意就可以判離婚。首先,離婚壹方不簽字只能訴訟離婚,如果能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可能會在第壹次起訴時判決。離婚訴訟壹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試用期為六個月。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可以采取二審法院判決離婚,二審期限為三個月。所以壹個離婚案件,從開始到結束,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