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的戶口可以隨父或隨母,但不能單獨隨下壹代;
2.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的兄弟與當事人的子女存在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可以將子女的戶籍申報在兄弟的戶籍下(法律上是父女或父子關系);
3.當事人的哥哥應當向孩子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手續。收養該兒童的條件和收養程序,請參照我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
二、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3.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至少30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